商标

发布时间:2019-09-03 11:31:33

中国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在中国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标识可为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声音和气味在中国尚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而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中国商标局采用国际分类为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目前使用的是第8版,共有45个类别。一个商标注册一个类别计为一件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前,申请人必须确定所要注册的国际分类的类别,以及与各个类别相对应的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申请人、代理人及其国家主管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简称《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而办理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
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议定书》,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马德里协定》共存。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必须基于本国注册(依马德里协定)或者本国申请(依马德里议定书),在同一种申请书中,申请人视本国商标的注册与否情况可指定属于《马德里协定》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也可以指定属于《议定书》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或者既指定《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又指定《议定书》的国家(有许多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也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
一、申请人资格
  我国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述资格之一,方能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A)在中国具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
  B)在中国具有住所;或者
  C)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申请的基础
  1.《马德里协定》:经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或核准注册的商标
  2.《议定书》:经中国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或核准注册的商标
三、《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成员国
  1.《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截至2006年10月13日为止,该协定已有56个成员国: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比利时、不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中国、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埃及、法国、德国、匈亚利、伊朗、意大利、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荷兰、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塞尔维亚、塞拉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苏丹、斯威士兰、瑞士、叙利亚、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
  2.《议定书》的成员国
    截至2006年10月13日为止,《议定书》的成员国有67个:阿尔巴尼亚、安提瓜和巴布达、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白俄罗斯、比利时、不丹、博茨瓦纳(06年12月5日生效)、保加利亚、中国、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伊朗、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韩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塞尔维亚、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斯威士兰、瑞典、瑞士、叙利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克兰、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赞比亚。
  其中,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挪威、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赞比亚、23个国家属于纯《议定书》国家。